SamuraiAI 服務條款

本條款(以下稱「本條款」)係就株式會社Kiva(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AI業務支援服務「SamuraiAX」(於英文及繁體中文市場以「SamuraiAI」名稱提供;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訂定相關條件及權利義務關係。

第1條(用語定義)

本條款(含附件)所使用之用語,其意義如下:
1. 「AI業務支援服務「SamuraiAX」(「本服務」)」係指運用AI技術,協助客戶提升業務效率、自動化及高度化之服務;其具體內容、功能、提供形態、提供範圍、可使用數量、運作條件、支援範圍、交付物及時程,依申請書及服務規格書之約定。
2. 「服務契約」係指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為由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本服務而締結之契約。服務契約包含本公司所定之申請書、訂購單、報價單、服務規格書、業務委託契約書、備忘錄、本公司另行訂定之個別服務條款,以及不論名稱為何、經本公司與客戶合意之一切書面或電磁紀錄。
3. 「申請書」係指客戶為申請使用本服務而向本公司提出之本公司所定書面或電磁紀錄,並構成服務契約之一部分。
4. 「服務規格書」係指訂定本服務之功能、提供形態、提供範圍、可使用數量、運作條件、支援範圍、交付物、時程、服務費用及其他個別具體條件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不論其名稱為何),並構成服務契約之一部分。
5. 「個別服務」係指關於本服務之導入、使用、商業運用等之顧問服務,以及依客戶需求所為之應用程式、工作流程、AI代理人、與外部系統之串接功能等之設計、開發、實作及導入相關服務,並得作為本服務之選購服務提供。
6. 「生成物」係指客戶存取本公司之AI功能,輸入提示詞或其他資訊(以下稱「輸入資料」)後,由AI所生成之產出物(文字、圖像、程式碼等)。
7. 「交付物」係指於個別服務中,經本公司與客戶於申請書或服務規格書約定由本公司交付予客戶之個別應用程式、個別工作流程、個別設計文件等。

第2條(適用範圍)

1. 本條款係就本公司向客戶(依第3條成為服務契約當事人之本服務使用申請人)提供之本服務及本服務相關系統(以下稱「本系統」)之使用,訂定客戶應遵守之事項,以及本公司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適用於本服務使用之一切關係。
2. 本條款自第3條所定「服務契約之成立」時起適用,並與服務契約作為一體處理。服務契約之約定,於其內容及性質許可之範圍內,亦適用於本條款。
3. 本條款所使用之用語,除本條款另有約定者外,其意義與服務契約相同。
4. 本條款與服務契約有相互歧異之約定時,服務契約優先於本條款適用。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變更本條款。於此情形,本公司應於生效日前,以於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上公告或本公司所定之其他方法,將變更後本條款之內容及生效日周知客戶:
(1)本條款之變更符合客戶之一般利益者。
(2)本條款之變更未違反契約目的,且依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妥當性及其他變更相關情事觀之具有合理性者。
6. 縱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客戶於生效日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客戶已同意變更後之本條款。

第3條(服務契約之成立)

1. 本服務之使用申請人應同意遵守本條款,並以本公司指定之方法提出使用申請。
2. 本服務之使用申請,必須由實際使用本服務之個人或法人本人提出,不接受代理人申請。本服務之使用申請人於申請時,應向本公司提供真實、正確且最新之資訊。
3. 就申請人依本條第1項所為之申請,經本公司承諾者,即與本公司之間成立服務契約並適用本條款。
4. 本服務之使用開始日及使用期間,依服務契約或由本公司與客戶另行約定。

第4條(與本公司合作企業之契約)

使用申請人縱使與本公司合作之經銷商等合作企業締結本服務使用相關契約,仍適用本條款。

第5條(帳號)

1. 本公司就已成立服務契約之客戶,核發使用本服務所必要之客戶ID及密碼(以下合稱「帳號」)。
2. 客戶應自負責任妥善管理及保管本服務相關帳號,不得自行或使其員工等使第三人使用,亦不得出借、讓與、變更名義或買賣。
3. 因帳號管理不足、使用上之疏失、第三人使用等所生之損害,由客戶負責,本公司概不負責。
4. 帳號核發後透過該帳號所為之本服務使用行為,均視為歸屬於客戶。
5. 客戶發現帳號遭竊或遭第三人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6. 本公司依其基準認定客戶帳號有遭不正當使用之虞時,得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於此情形,客戶應依本公司所定程序辦理解除停用之手續。本公司採取上開措施致客戶因無法使用本服務而受有損害者,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6條(本服務之提供形態)

1. 本服務之提供形態包含下列各款及其他一切形態。本公司實際向客戶提供之形態及範圍,依申請書及服務規格書之約定:
(1)雲端服務(SaaS)及其他軟體使用服務之提供。
(2)由AI直接操作PC上工作流程(得將各種桌面應用程式及網頁瀏覽器上之GUI納入工作流程)之功能及其他業務自動化功能之提供。
(3)依客戶需求所為之應用程式、工作流程、AI代理人、與外部系統之串接功能等之設計、開發、實作及導入。
(4)關於本服務之導入、運用、業務設計、營運支援等人力服務之提供。
(5)API、SDK、函式庫、外掛程式、瀏覽器擴充功能、桌面及行動應用程式及其他用戶端工具或嵌入用元件之提供。
(6)網頁式使用者介面及儀表板之提供。
(7)前各款附隨之文件、支援、更新及其他附帶服務之提供。
2. 客戶得透過前項所定手段中申請書及服務規格書所約定者,存取本公司之AI功能,輸入提示詞及其他資訊(「輸入資料」),並取得及運用由AI生成之產出(「生成物」)。
3. 本服務包含未來提供之新功能、新提供形態、升級、AI模型之新增、變更或廢止,以及服務形式之變更。
4. 本公司提供本服務時,得使用第三人提供之AI模型、雲端基礎設施、軟體、API及其他資源。
5. 客戶於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於本條款目的範圍內且不違反本條款之範圍內,依本公司所定方法使用本服務。
6. 使用本服務所必要之PC、軟體及其他設備、通訊線路及其他通訊環境等之準備及維護,由客戶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為之。
7. 客戶應依其使用環境,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感染、防止未經授權存取及防止資訊外洩等安全措施。

第7條(本服務之服務費用及支付方法)

1. 客戶應就本服務之使用,向本公司支付服務契約所定之使用費用或本公司另行訂定之使用費用(以下稱「服務費用」)作為對價。
2. 客戶應以本公司所定之方法向本公司支付服務費用。匯款手續費及其他支付所需費用,由客戶負擔。
3. 客戶遲延支付服務費用時,本公司得向客戶一併請求按年利率14.6%計算之遲延損害金。

第8條(客戶支援)

1. 本公司於本公司另行訂定之方法及範圍內,提供支援以使客戶得正常使用本服務。於此情形,本公司得就支援所需之合理費用向客戶請求。
2. 客戶同意本公司於進行前項客戶支援時,得檢視客戶於使用本服務時所輸入之資訊,並操作、驗證客戶之系統。

第9條(顧問服務及個別開發服務之提供)

1. 本公司得將關於本服務之導入、使用、商業運用等之顧問服務,以及依客戶需求所為之應用程式、工作流程、AI代理人、與外部系統之串接功能等之設計、開發、實作及導入相關服務(「個別服務」),作為選購服務提供。
2. 客戶希望本公司提供個別服務時,應依本公司所定方法另行提出申請。
3. 個別服務之對象範圍、需求、交付物、交付方法、時程、驗收方法及期間、對價暨支付條件,依申請書及服務規格書之約定。逾越申請書及服務規格書所定範圍之作業,應由本公司與客戶就對價及時程之影響進行協議,並以書面或電磁方法達成合意後為之。
4. 客戶希望增加或變更個別服務之需求時,亦同前項後段。
5. 客戶應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提供個別服務所必要之客戶資料及文件等(所提供之客戶資料及文件等稱為「提供資料」)。客戶遲延提供提供資料時,因此所生之交期延誤、追加費用及作業不能,本公司不負責任。
6. 個別服務完成後,本公司應依客戶之選擇,銷毀或返還提供資料及文件等。
7. 客戶向本公司擔保提供資料及文件等之正確性與安全性,並擔保其就向本公司提供提供資料及文件等具有正當權限,且該提供未違反法令。

第10條(禁止事項)

1. 客戶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為下列任一行為:
(1)違反法令或可能構成犯罪之行為。
(2)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3)將本服務用於與本公司服務競爭之服務,或以妨礙、損害本公司服務使用之方法使用之行為。
(4)侵害本公司、其他客戶或其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或其他受法律保護之權利或利益之行為。
(5)對本服務(或網路)造成過度負荷之行為。
(6)未經授權存取本服務(或網路),或嘗試未經授權存取之行為。
(7)規避或嘗試規避本服務之存取限制或使用限制之行為。
(8)反編譯、反組譯及其他解析本公司軟體之一切逆向工程行為。
(9)傳送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之資訊之行為。
(10)將本服務用於逾越申請書及服務規格書所定目的或範圍之使用,或以侵害第三人正當權利或利益之態樣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11)對第三人再授權使用本服務,或出借或為其他處分之行為(申請書或服務規格書中經本公司明示允許者除外)。
(12)除前各款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2. 客戶違反前項任一款時,本公司得限制、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或立即解除本服務之服務契約。
3. 不論前項規定,客戶因違反本條款任一條款,或因客戶使用本服務所致或與之相關,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本公司得向客戶請求賠償實際發生之損害(含合理金額之律師費用)。

第11條(運作保證)

1.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於所有終端設備上均得正常運作。客戶應自行負責確認本服務於其擬使用之終端設備上得正常運作。
2.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無程式錯誤等瑕疵,亦不保證本服務符合客戶特定之使用目的。此外,於終端設備上併用或合併使用其他軟體時,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之正常運作。
3. 就本服務所含涉及向本公司伺服器傳送檔案之功能,本公司不保證檔案之上傳、儲存及下載各過程均得順利進行。
4. 客戶不得以本服務未於其所期待之終端設備上運作為由,向本公司請求退費或其他補償措施。

第12條(本服務之變更)

1. 本公司得基於其裁量,為本服務之功能新增、品質維持及品質提升之目的,隨時變更或廢止本服務之內容。變更或廢止本服務內容時,除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外,應事先以本公司所定方法公告。本公司無法保證因本服務內容之變更,客戶仍得維持與變更前同等之功能或便利性。
2. 本公司依前項所為之措施致客戶受有損害者,本公司亦不負責任。

第13條(本服務之停止等)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客戶,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之提供:
(1)就本系統或本公司伺服器等進行定期或緊急之檢查或維護作業時。
(2)電腦、通訊線路等因事故停止時。
(3)第6條第4項所定第三人提供之AI模型、雲端基礎設施、API或其他資源發生故障、停止、規格變更或終止提供時。
(4)因地震、雷擊、火災、風災水災等天災、停電、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5)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停止或中斷必要之情形。
2. 本公司得基於其合理判斷終止本服務之提供。於此情形,本公司應事先通知客戶。
3. 因本公司依本條所為之措施致客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4條(智慧財產權)

1. 本服務之名稱及標章、設計、含本系統在內之程式著作、就本系統相關發明及新型取得專利等註冊之權利、就提供本服務過程中所產生之發明及新型取得專利等註冊之權利、本服務之營運技術訣竅等,本服務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全部歸屬本公司。
2. 就第9條所定個別服務中由本公司創作、開發或設計之交付物、程式、模組、設計、方法、技術訣竅及發明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本公司。本公司於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授予客戶為其內部業務目的使用該等成果之非專屬、不得讓與且不得再授權之權利。但客戶提供予本公司之客戶既有著作、資料、商標及其他文件之智慧財產權,保留予客戶。
3. 就前項權利之歸屬或使用條件,希望為與前項不同之處理者,得由本公司與客戶另行協議定之。
4. 生成物相關之權利,於法令上發生權利之範圍內,歸屬客戶。但生成物中源自本系統、本公司既有著作、本公司已訓練模型或本公司提供之範本、提示詞、元件等部分之權利,保留予本公司;於此情形,本公司於客戶使用生成物所必要之範圍內,授予客戶使用該部分之權利。又本公司不保證生成物不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5. 本公司得將客戶就本服務所提供之意見回饋及改善建議,自由運用於包含本服務改善在內之本公司事業目的。
6. 客戶僅得於遵循服務契約及本條款之範圍內使用本服務,不因此逾越該範圍受讓該等智慧財產權或取得授權。

第15條(技術資訊之保密)

1. 客戶及本公司應就履行服務契約過程中所知悉對方之技術資訊嚴格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揭露或洩漏,亦不得用於履行本條款及服務契約所定義務以外之目的。
2. 不論前項規定,客戶及本公司就得證明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資訊,均不負同項所定之任何義務:
(1)於揭露、提供時已為公眾所知之資訊。
(2)於揭露、提供前已持有之資訊。
(3)於揭露、提供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為公眾所知之資訊。
(4)於揭露、提供後由自己獨立開發而知悉之資訊。
(5)於揭露、提供後自具有正當權限之第三人未負保密義務而合法知悉之資訊。

第16條(本公司就本服務等相關資訊之管理)

1. 本公司得為改良本服務等、維持管理本服務等之目的,將客戶輸入本系統之資訊、客戶使用服務等之狀況、畫面及項目之使用頻率等相關資訊(以下稱「使用資料」),適當加工至無法識別客戶之狀態後進行分析、解析;其分析結果所得之資訊歸屬本公司,客戶對此表示同意。
2. 不論前項規定,本公司僅於為提供本服務、偵測故障、調查原因及復原、提供支援、調查及因應不正當使用、資安威脅或違反本條款之情事,以及遵循法令所必要之情形,得不進行前項所定加工而處理使用資料。於此情形,本公司應限於達成該目的所必要之最小範圍及最小權限人員為之。
3. 本公司得自服務契約終止(不論其事由為何)之日之翌日起6個月內,將客戶之使用資料適當加工至無法識別客戶之狀態後予以保存,並準用本條第1項進行分析、解析。
4. 本公司就使用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努力保密及管理。
5. 客戶同意本公司於受法院或其他具法定權限之公務機關等命令要求揭露或提出本服務等相關資訊時,得依該命令揭露或提出資訊,並就該揭露或提出不為異議。
6. 本公司不將客戶輸入本系統之資訊,用於本公司或第三人之AI模型、機器學習模型或其他通用功能之學習或訓練目的。但客戶另行同意者,不在此限。
7. 本公司不將客戶輸入本系統之資訊提供予第三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為提供本服務,而將該資訊傳送至第6條第4項所定第三人提供之AI模型、雲端基礎設施或其他資源時。於此情形,本公司以該第三人不將該資訊用於AI模型之學習或訓練為條件而使用之。
(2)經客戶同意時。
(3)符合本條第5項所定情形或其他依法令規定之情形時。

第17條(個人資料等之處理)

本公司就自客戶所受領之個人資料等之處理,依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辦理;客戶同意本公司依該隱私權政策處理本公司自客戶所受領之個人資料等。

第18條(反社會勢力之排除)

1. 客戶及本公司分別向對方聲明並保證,其本身或其控制股東、董事及員工等均不屬於下列各款(以下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個人及團體稱為「反社會勢力」)之任一者:
(1)暴力團。
(2)暴力團成員、準成員。
(3)暴力團關係企業、股東會鬧事者、特殊知能暴力集團,以及其他以從事暴力、詐欺、脅迫、恐嚇等反社會行為或藉此等行為獲取利益為目的之個人或團體及其成員。
2. 客戶及本公司不得與前項反社會勢力或與反社會勢力有密切關係者(以下稱「反社會勢力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關係:
(1)其經營受反社會勢力等支配之關係。
(2)利用反社會勢力等之關係。
(3)反社會勢力等實質參與其經營之關係。
(4)對反社會勢力等提供資金等或給予便利等之關係。
(5)對反社會勢力等就營運、管理等事業提供指導、協助或輔助之關係。
3. 客戶及本公司不得自行或利用第三人,對對方為下列各款之任一行為:
(1)暴力性要求行為。
(2)逾越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行為。
(3)就交易為脅迫性言行或使用暴力之行為。
(4)散布謠言、使用詐術或以威力毀損對方信用或妨害對方業務之行為。
(5)其他準於前各款之行為。

第19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歸責於客戶或本公司之天災、核災、戰爭、恐怖活動、暴動、罷工、法令之修廢制定、運輸機構之事故、疫病及傳染病之蔓延,或其他超出當事人合理控制範圍之一切不可抗力事由發生,致服務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履行遲延或不能時,客戶或本公司對對方不負責任。客戶或本公司適用本條時,應盡可能以書面或電磁方法迅速通知對方不可抗力事由之性質及因此受影響之履行義務,並應盡合理努力使不可抗力事由之影響降至最低,並儘早履行中止之債務。

第20條(期中終止)

1. 客戶或本公司於契約期間中,得於希望終止之月(以下稱「希望終止月」)前一個月末日前,以書面或電磁方法通知對方,使服務契約於希望終止月之末日終止。
2. 本公司依前項終止服務契約時,本公司應將已受領之服務費用中相當於未經過期間之金額返還客戶,本公司之責任以該返還為限。又終止時不進行月費之按日結算。
3. 客戶依第1項終止服務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返還已受領服務費用之義務。
4. 就第9條所定個別服務,申請書或服務規格書中訂有最低使用期間或期中終止之處理者,不論本條第1項至第3項之約定,依該申請書或服務規格書之約定。

第21條(解除)

1. 對方發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客戶或本公司得通知對方後,立即解除服務契約:
(1)違反服務契約或本條款任一條款,且於收受要求改正違約情事之書面或電磁方法通知後14日內未改正者。
(2)自己簽發之票據或支票,或背書之票據或支票遭退票者。
(3)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拍賣等之聲請,或受滯納租稅公課之處分者。
(4)受破產、清算、特別清算、民事再生、公司重整程序開始之聲請,或自行提出該等聲請者。
(5)受主管機關營業停止、營業許可或營業登記撤銷之處分者。
(6)違反本條款第18條反社會勢力排除之規定者。
2. 依前項所為之契約解除,不妨礙對對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22條(免責及保證之限制)

1.(本服務及個別服務)
本公司不就本服務符合客戶特定目的、具備所期待之功能、商品價值、正確性或有用性、客戶使用本服務符合適用於客戶之法令及準則等、得持續使用及不發生瑕疵等,為任何保證。此外,就第9條所定個別服務,本公司亦不保證客戶業務目的之達成、業務效率之提升或其他效果。
2.(生成物)
鑑於生成物係經機率性處理所生成,本公司就生成物之正確性、完整性、最新性、適法性、有用性及對特定目的之適合性、生成物不侵害第三人權利,以及不會對其他客戶輸出相同或類似之生成物等,均不為任何保證。客戶將生成物用於業務判斷或其他用途時,應自行負責驗證其內容;生成物之使用及其結果由客戶負責。
3.(交付物)
交付物就品質不符契約內容時,本公司之責任以於商業上合理之範圍內努力修正該交付物或排除瑕疵為限。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4.(他公司服務)
本服務及本系統可能與外部系統及外部服務(以下稱「他公司服務等」)串接,惟本公司不保證該串接,就該串接之障礙等本公司不負責任。此外,本公司就他公司服務等之正確性、可靠性、完整性、有用性及安全性,均不為任何保證。
5.(客戶與第三人之交易等)
就與本服務之使用相關,客戶與其他客戶、外部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間所生之交易、聯繫、糾紛等,本公司概不負責。
6.(資料等之備份)
客戶應自行負責確保安全性等,本公司就客戶使用本服務相關之資料等備份概不負責。
7.(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
就客戶因本服務所受之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但本條第3項暨本條款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情形,依各該約定。
8.(免責不適用時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因不屬本條款所定免責適用範圍等事由,致本公司對客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本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現實發生之直接且通常之損害為限,其賠償金額以自損害事由發生時起回溯過去12個月內自該客戶所受領之本服務使用費用總額為限。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23條(授權)

客戶授予本公司於本公司之業務活動中,就下列各款使用客戶之公司名稱、公司標誌及服務標誌(以下稱「標誌等」)之權利。
又客戶就標誌等之使用事先提出異議時,本公司應迅速因應並停止使用該標誌等。
本公司使用客戶之標誌等時,應遵守適用之法律,並努力使標誌等獲得適當呈現。
1. 於本公司網站刊載導入案例或客戶名單。
2. 用於業務資料、行銷資料(簡報資料、宣傳手冊等)。
3. 其他以介紹或推廣本公司服務為目的之合理範圍內使用。

第24條(有效期間)

客戶得使用本服務之服務契約有效期間,依本條款第3條第4項定之。但依本條款第3條第4項所定有效期間屆滿時,如客戶或本公司於有效期間屆滿30日前均未為拒絕續約之通知者,該服務契約即以相同條件及有效期間自動續約,其後亦同。

第25條(地位之讓與)

1. 客戶不得就本條款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對第三人為讓與、移轉、設定擔保或其他處分。
2. 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事業讓與其他公司時,得隨同該事業讓與,將本條款所生之權利及義務暨客戶之登錄事項及其他客戶資訊讓與該事業讓與之受讓人;客戶就該讓與,於本項預先表示同意。又本項所定事業讓與,不僅包含通常之事業讓與,亦包含公司分割及其他事業移轉之一切情形。

第26條(存續條款)

第7條(本服務之服務費用及支付方法)(以有未付款項者為限)、第10條(禁止行為)、第14條(智慧財產權)、第15條(技術資訊之保密)、第16條(本公司就本服務等相關資訊之管理)、第18條(反社會勢力之排除)、第19條(不可抗力)、第20條第4項(個別服務之期中終止)、第21條(解除)、第22條(免責及保證之限制)、第27條(協議解決)、第28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之規定,於服務契約終止後,仍於其性質上應存續之範圍內繼續有效存續。

第27條(協議解決)

就本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或本條款之解釋發生疑義之事項,由本公司與客戶本於誠信協議解決之。

第28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就客戶與本公司間關於本服務使用之糾紛,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附則

1. 本條款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
2. 本條款係就本公司於2025年7月16日制定之「SamuraiAI利用規約」所為之全面修訂。就依該規約與本公司締結服務契約之客戶,其契約於本條款施行日以後亦適用本條款。本公司應依第2條第5項所定方法,於施行日前將本條款之變更內容周知該等客戶。
3. 本條款施行日前所締結之服務契約中所定之服務費用、契約期間及服務內容,依該服務契約之約定。

2025年7月16日制定 2026年8月20日修訂

※本規約は日本語で作成されており、他言語への翻訳版が存在する場合でも、日本語版を正文とし、解釈に相違が生じた場合は日本語版が優先されます。

* These Terms are written in Japanese. Even if a translation into another language exists, the Japanese version is the authoritative text and shall prevail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in interpretation.

※本條款以日文作成,縱使存在其他語言之翻譯版本,仍以日文版為正本;解釋上發生歧異時,以日文版為優先。